用活泥鳅钓鱼被判刑(国家对地笼有什么规定?)

纪北 111 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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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国家对地笼有什么规定?

国家对地笼有什么规定?

4月23日上午,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在蓬莱召开全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会议,并组织涉渔“三无”船舶拆解暨违规渔具销毁现场观摩活动。会议传达了今年经省政府同意、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《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》。记者获悉,在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伏季休渔期间,我市将严格执行伏季休渔监管政策,健全打击违法捕捞全链条监管机制。同时,根据相关规定,今后,“地笼”渔具被全年禁用,严禁任何人生产和销售“地笼”。

“地笼”渔具将全年禁用

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《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今年的伏季休渔政策为: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,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,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。定置作业(含鳀鱼落网)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。

山东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生产,根据国家统一部署,今年全部纳入限额捕捞管理,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。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,利用自有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,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,报省、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。

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、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(俗称“地笼”,全年禁用)。

联合监督检查,按照“中国渔政亮剑2019”系列专项执法行动要求,加强对渔船实时管控,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,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,严肃查处涉渔“三无”船舶和“绝户网”等违规渔具。

对查获的涉渔“三无”船舶一律扣押回港,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、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没收,集中处置;对查获的“绝户网”等违规渔具,一律采取公开集中销毁的方式统一处置。加强对水产品运输车辆、加工企业、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,依法查处运输、收购、加工、销售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等行为。

强化对修造船厂等场所的执法巡查,从严查处借坞修之名违规出海行为。强化渔业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,加大渔业领域涉黑涉恶案件的查处力度,重点打击在使用涉渔“三无”船舶、带头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等行为中滋生的渔霸、船霸、港霸、海霸等涉黑涉恶势力,该移交的坚决移交,严禁以罚代刑。

地笼在国家是非法的,国家禁止制造、维修、销售、使用电脉冲、地笼网、帆张网、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的渔具。

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。对于阻碍河道泄洪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予以清除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条

禁止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。禁止制造、销售、使用禁用的渔具。禁止在禁渔区、禁渔期进行捕捞。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。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。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。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,禁渔区和禁渔期,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,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,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。

地笼,也称作地笼网、地笼王等。手工地笼网适合江河、湖泊、池塘、水库、小溪、浅海水域等使用;主要捕捞小鱼、龙虾、黄鳝、泥鳅、螃蟹等鱼类的一种工具。

设置地笼则违法,地笼属于禁用渔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条规定“禁止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”。第三十八条规定“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,违反关于禁渔区、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,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没收渔具,吊销捕捞许可证;情节特别严重的,可以没收渔船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。制造、销售禁用的渔具的,没收非法制造、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,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根据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。禁止制造、销售、使用禁用的渔具。

地笼属于禁用渔具一般一次投入水中大量的地笼,这里有个细结一定要注意,两边的出口袋一定要找个竹子插水水中,固定在比水位高的地方(这一做法是为了让渔虾可以呼吸增氧不容量死亡)。次日清晨直接“到袋”两头的出口,不需要全部捞出,那种非常费事,如果是甩笼直接提出水就行。

法律依据:《渔业法》

第三十条

禁止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。禁止制造、销售、使用禁用的渔具。

“地笼”又名“绝户网”“迷魂笼”,因“地笼”孔眼细小,幼鱼、幼虾进去后很难逃脱,对鱼类资源的灭绝性破坏无法估量,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。用“地笼”捕鱼是一种违法行为。

对不起,别的不说这很有可能触犯了《刑法》!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40条规定: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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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捕捞 渔具 休渔 伏季 渔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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